企業家面臨的常見刑事法律風險主要有:
【1】商業賄賂犯罪:包括行賄罪、受賄罪、非國家人員受賄罪。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反腐力度不斷加大,涉嫌受賄犯罪的企業高管們不斷被調查,不僅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高管的級別也相當高。與受賄犯罪相對應的行賄犯罪,同樣是近幾年重要的風險罪名。隨著國家對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行賄犯罪將會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點。
【2】侵吞資產類犯罪:包含(國企)貪污罪、(民企)職務侵占罪、(國企)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一方面沒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另一方面企業家們的行為缺少必要的監督,給企業家侵吞資產以可乘之機。
【3】挪用類犯罪:包含(國企)挪用公款罪、(民企)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無論是挪用公款還是挪用資金,企業家都是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嚴重侵犯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使企業面臨資金使用上的風險或實際損失。
【4】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包含合同詐騙、非法經營、提交虛假證明、串通投標、虛假廣告、強迫交易、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等。企業家在追逐經濟利益時,違反國家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正當競爭,從事非法經營貿易或者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強行進行交易,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等,擾亂和破壞等價有償、公平競爭和平等交易的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5】金融類犯罪:包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貸款詐騙、高利轉貨罪。大量的民營企業依然出現融資難、貸款難、資金鏈斷裂等現象。當民營企業家想要壯大企業是,難免需要強大的資金做后盾,但受企業融資渠道所限, 將融資的渠道轉向民間。然而,資金鏈一旦斷裂,帶給企業家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
【6】瀆職類犯罪:包含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國企不僅擁有市場同時還掌控一定的權力,為國企高管腐敗瀆職提供了溫床。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強,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暴增的同時,也必然附帶出大量的瀆職類犯罪案件。
【7】制假售假類犯罪:包含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食品藥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最切身利益,但國家目前對制假售假類犯罪懲罰力度太小,導致這些制假售假者不畏懼法律,胡作非為。
【8】偽造證件、印章類犯罪:其中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在利益的驅使下,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偽造證件、印章。
【9】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包括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企業家為了謀取利益,逃稅漏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逃避稅收。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1]
【10】欺詐類犯罪:包含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企業家在追逐經濟利益時會比較行為的成本與收益,如果收益高于成本,企業家就會選擇追逐利益,甚至鋌而走險,通過欺詐的方式追逐利益。
【11】妨礙企業管理秩序類犯罪:包含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等。
【12】知識產權類犯罪:包括侵犯商業秘密、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他人專利、侵犯著作權罪等等。
共計12大類,近50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