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離婚時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享有產權的房屋里。一般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該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戶口管理機關是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有沒有辦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
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給當事人造成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在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3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
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書面告知女方。
溫馨提醒:協議離婚時,千萬不要忘了房子里的戶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