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一般不會當庭作出宣判,而且另外宣判并直接將判決書送達給訴訟當事人,但是在傳送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情況,例如送達的文件不被簽收等等情況,遇到這些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一、起訴離婚被告不簽收判決怎么辦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人法院工作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此,如果法院不能直接送達,也不能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二、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收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離婚的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答辯階段
?。ǎ保┤嗣穹ㄔ簺Q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 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ǎ玻┍桓孀允盏饺嗣穹ㄔ核瓦_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法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主持調解;調解無效,判決,離婚訴訟結束。
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