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合意這個詞很多人不理解,那么對于成立婚姻的合意來說,你了解多少呢?鄭州離婚律師的小編告訴你?
1、什么叫結婚合意
結婚合意又稱“結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男女雙方在結婚問題上意思表示一致。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
2、婚姻合意有哪幾種分類?
?、艑嵸|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票貍湟徒挂?。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枪嬉退揭嬉?。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后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3、婚姻合意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1)當事人合格。
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是有婚姻行為能力的人,不僅已達法定婚齡,而且能夠理解結婚的意義和后果。因此,未達法定婚齡的人同意結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臨時處于精神錯亂中的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屬無效。
(2)意思表示真實。
出于受欺詐、威嚇、脅迫和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表示,以及雙方通謀專為表示形式的虛構的婚姻,也屬無效。
(3)意思表示須符合法定方式。
男女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婚姻合意由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確認。雙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場合作出的同意結婚的表示,只能認為是成立婚約即訂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