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調查取證很多人不了解,不知道有哪些重要性,鄭州離婚律師的小編告訴你?
《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尤其是對共有財產做出處分的,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但由于夫妻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創造財富的一方經濟大權在握,久而久之,就會助長某些人利用壟斷的財產享有某些“特權”,產生諸如“包二奶”等社會現象。通過夫妻財產調查,夫妻一方對婚內財產狀況一目了然,使自己在夫妻財產關系中,與另一方處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財產權利的合法行使,將來一旦出現夫妻糾紛,也早有“證據”在手,防止掌握財產的一方轉移隱匿。